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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6月1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17日 05版)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孟梦:本院受理原告张晴晴与被告孟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孟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晴晴货款34834元。案件受理费6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1元,由被告孟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2613号

赵俊飞:本院受理原告荣先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先张请求:1、判决你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方负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九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2440号

龚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司宏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宏义请求:1、判决你返还借款本金7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方负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合肥强胜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我委于2024年5月28日受理的王会广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予以立案,由于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接收我院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来我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我院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书将当庭送达,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出庭资格人员到庭,将缺席开庭并视为裁决书已送达。

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公 告

杭州蔚茄酒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泽星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587号]关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5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固陵路119号西兴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6018907。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综执罚催告字〔2024〕第6号

当事人:李慧

身份证号:4107031985****2528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缴至新乡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账户,银行账号(707080100100063584),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一、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及加处罚金额10000元(壹万元整),共20000元(贰万元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赵建岭 执法证件号:16070099002

行政执法人员:赵明生 执法证件号:16070099009

联系电话:0373-3079011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163号

2024年6月17日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综执罚催告字〔2024〕第7号

当事人:李慧

身份证号:4107031985****2528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73-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缴至新乡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账户,银行账号(707080100100063584),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一、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及加处罚金额60000元(陆万元整),共120000元(拾贰万元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赵建岭 执法证件号:16070099002

行政执法人员:马俊峰 执法证件号:16070099013

联系电话:0373-3079011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163号

2024年6月17日

威海海警局关于确认“6.9走私案”

涉案财物权属的公告

2024年6月9日,威海海警局查获一起走私案,依法扣留涉案快艇(查获于山东省荣成市靖海卫村码头沙滩,无船名船号,船体灰色,铝合金材质,驾驶室玻璃材质,长约4米,宽约2.9米,船头处柴油机一台,型号常通ZS1105M,船尾挂机四台,均为黑色,MERCURY品牌,300马力)一艘;螃蟹(共9筐,每筐封签标有“5678”,筐内标签“九九一帆风顺”)320.25公斤;雷达显示器(黑色,型号FURUNOMODEL1815)一部;GPS导航仪(黑色,型号新诺XF-607)一部。目前,因以上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现依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公告,确认涉案财物权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请上述财物所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权属证明文件到威海海警局认领、主张权利。逾期无人认领的,威海海警局将以无主财物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95号

联系方式:0631-5247216

威海海警局

2024年6月17日

通 知

曹县房地产交易所的职工:刘兴民、陈娜两名同志因缴纳社保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请两名同志务必在2024年6月22日前与单位联系,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联系电话:0530-3639318 15254082777

原曹县房地产交易所

以下证件挂失

金溪县刘国辉配送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号:3610270922372,声明作废。

金溪县刘国辉配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10270922371,声明作废。

遗失喻明刚坐落在吉水县水南镇高中村委会坪上组林权证壹本,证号:吉水县林证字(2009)第131276号,声明作废。

南丰县三溪乡人民政府遗失转账支票11份,账号:187249180000003116,凭证号码分别为:9611862212、9611862215、9611862216、9611862223、9611862224、9611862225、9615096005、9615096008、9615096009、9615096011、9615096018,声明作废。

本人遗失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贰张,房号:二期11#地块11-498车位,姓名:袁丽华,票据号:20199952767,金额:100000元;房号:二期11#地块11-497车位,姓名:袁丽华,票据号:20199952768,金额:9500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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