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福清易百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邹真云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由于邮寄至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十日内来我委签收裁决书,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签收文书资格人员到我委签收裁决书,将视为裁决书已送达。(裁决书编号:鲁劳人仲案字〔2024〕第17号)。
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 告
福建省鹏启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赵银金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由于邮寄至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十日内来我委签收裁决书,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签收文书资格人员到我委签收裁决书,将视为裁决书已送达。(裁决书编号:鲁劳人仲案字〔2024〕第19号)
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 告
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赵冬梅、梁红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4〕58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4〕59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 告
武汉鸿鑫瑞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4〕67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 告
十堰汉神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霞、明正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4〕65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4〕66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公 告
湖北省融诚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刘双提交其父刘荣奎(身份证号:4226221961****2758)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认定其父刘荣奎于2022年10月4日在你单位安排的北京路中环世贸广场皇家都会从事门卫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因直接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鄂0308工伤举证【2024】000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玉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201号原告何爱民、戴军德与被告四川玉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菲特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爱民、戴军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房屋租赁费暂计260772元。(计算方式:2021年租赁费84780元,2022年租赁费84780元,2023年租赁费9121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9215元。(计算方式:2021年租赁费84780元为基数4倍LPR为年化率暂计至2024年3月21日,2022年租赁费84780元为基数4倍LPR为年化率暂计至2024年3月21日,2023年租赁费91212元为基数4倍LPR为年化率暂计至2024年3月21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对上述租赁、违约金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2024年8月7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施强: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191号原告张焕刚与被告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4年08月06日上午10时5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伍俊: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839号原告许小俊诉被告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勇: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931号原告肖琳诉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唐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市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变更公告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公司第十六营销服务部
业务范围:上级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批准日期:2003年06月30日
机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霞美西路137、139号一楼、二楼
机构编码:000005350583015
发证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许可证流水号:00041492
发证日期:2024年06月11日
邮政编码:362300
联系电话:0595-86366012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公司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