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723857722),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2024年6月24日
公 示
项目名称:宏维半岛(B地块)
建设单位:大冶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
宏维半岛(B地块)工程已于2022年4月25日竣工,依申请拟退还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和注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现予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请及时向大冶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联系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举报投诉电话:0714-8729910
联系人:冯少锋
大冶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4年6月24日
公 告
我公司承建的江西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消防及部分附属工程,已于2023年3月16日竣工交付,本工程项目部即将撤销。为做好本工程的收尾清欠工作,请与本工程业务有来往的客户、班组和施工人员,在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尽快与项目部取得联系,结清本工程所有项目款项。逾期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李光
联系电话:18179611118
监督电话:0796-8323960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623民初4157号
刘振辉:本院受理原告杜怀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农斌: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09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五能:本院受理的(2024)云0325民初2023号原告田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8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梅友和、吴玉水:本院受理李学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24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梅友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学勤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吴玉水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8元,由梅友和、吴玉水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苏良艳:本院受理原告盱眙金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道海:本院受理原告黄兰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盱眙县管镇镇戚尔芹灯具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82号
侍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振超诉被告侍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克芳粮油加工厂: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武进区嘉泽好婆媳食品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富润达食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嘉泽好婆媳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53号
许菊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静诉被告许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