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4年06月28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28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程建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繁华北路23弄29号):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芬与被告程建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季建波(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兆济村5号):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焕诉被告季建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尚火:本院受理原告汪元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青0202民初1847号

李积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巩常财诉被告李积红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2649号

李笑年:本院受理原告李圣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圣云请求:1、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九时五十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5418号

陆佳文:本院受理原告金辉诉被告陆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761号

仇伊俊:本院受理原告丁抱龙诉被告仇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5381号

陆佳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缘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 0411民初 4404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徐沁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控制情况告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3民初1784号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周文龙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龙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29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190.32元(以人民币442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8日);(以上第1、2项诉求暂合计为人民币51482.32 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工亡认定结果公示

朱成簸,男,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3月27日在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炉操作工作时,被发现其倒在岗位上,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28日4时52分宣布死亡。本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南康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6月3日南康区人社局作出康人社伤认字[2024]第6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成簸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18370794481。

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公 告

芜湖阳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翠华与你公司皖芜鸠劳人仲【2024】33号工资待遇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1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56号鸠江区人社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 0553-5968156。

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致绵阳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万勇、顾勤、赵红军、米雪琴: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绵阳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下列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已依法转让给南充鹏达嘉陵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鹏达嘉陵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特通知与该债权有关担保人及其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你等立即向南充鹏达嘉陵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鹏达嘉陵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