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丁有彬(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湖田村石井5号):本院受理原告卢在南与被告丁有彬、徐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卢在南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85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肖发芝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朱广梅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于扬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顾小云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梅祥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本院受理原告刘桂相与被告丹徒区世业天宜缘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南京鸿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大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2024]镜劳人仲第344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9日
公 告
上海艾珏商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兹定于2024年7月20日9时1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C座9层诚信室,召开关于解散上海艾珏商贸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等议题的股东会会议,请全体股东准时到场参加会议。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9日
公 告
杨艳平:本委受理的合肥栓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艳平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71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第四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9日
公 告
浙江金诺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刘建崞与你公司工伤一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一案,经专家组鉴定,刘建崞的停工留薪期为陆个月(自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如你公司对本鉴定结论书不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后的15日内可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请你公司及时来我局领取鉴定结论书(赣市劳鉴2024年1780号),逾期不领和逾期不申请再次鉴定的,本鉴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9日
工亡认定结果公示
陈胜全,男。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5月15日在工地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头晕想吐,班组长劝其医院检查,陈胜全认为休息即可,随后不知去向。下午下班时不见陈胜全本人且联系不上,遂报警。在晚上20时30分左右在100米外脐橙园内找到陈胜全,已无生命迹象。根据警方出示的死亡证明认定排除他杀可能。2024年5月21日,本公司向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6月14日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龙人社伤认字[2024]第1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胜全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认定为工伤。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9日到7月1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联系电话:0797-3537369。
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莲悦说美容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5号),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溪大厦)西楼4楼412室(电话:0571-89510731)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