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主播与公司签了经纪合同 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3年2月2日,我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我每月须上班25天,入职前三个月保底工资每月1万元,每个月公司按照直播礼物打赏产生收益的25%向我支付费用。公司为我提供直播场地、直播设备等,我利用公司提供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从事直播,由公司聘请的主持人确定我直播的内容、直播的服装及直播开始的时间等。我直播时违反规定,会被公司处罚。不参与直播时须经主持人的同意,公司制定了针对主播等员工的规章管理制度。老板曾告知我,既然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就仅是直播合作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请问,我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新疆 刘女士
为您释疑
刘女士您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您与公司均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签订的虽然是《艺人经纪合同》,但您在公司担任主播,您在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利用公司提供的账号、设备进行直播,通过礼物打赏获得收益。说明您提供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公司按月向您支付直播产生的收益,符合劳动关系的每月支付报酬的情形。入职前三个月公司支付给您的保底工资,也表明您无须共同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此外,直播收益首先由短视频平台支付到公司的账户,公司账户不受您控制,而相关收益分配比例由公司决定,您只能被动接受,而无自主决定收益分配的权利,说明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
您直播的时间、直播的内容、直播的服装等由公司确定,您不参与直播时须经公司的同意,公司对您的工作以“处罚”形式规范,以上表明您在从事主播工作时须执行公司的要求、命令,服从公司的领导、安排,无自主决定权,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您与公司并非具有平等地位的合作关系,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
因此,您与公司虽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但实际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您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