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3破申13号
芜湖英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徽浩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皖020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浩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芜湖英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0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邱海波(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洪口村58号)、吴建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徐寮村徐山6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清与被告邱海波、徐碎生、吴建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4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4日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品娥(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彭括村112号):原告陈忠民与被告王品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佑松(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美礁碶村三眼碶91号):原告邱俊微与被告王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注销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信头翁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302MJC8561762)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相关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萍乡市安源区信头翁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债务债权,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仍未前来申报债权债务的视为放弃。
萍乡市安源区信头翁职业培训学校
2024年7月13日
公 告
由我公司承接的《余干县2022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1-施工17)施工1标》现已竣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同时项目已审计结束。请有关涉及到该项目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合法、有效手续与我司李会计联系登记事宜,逾期作为放弃处理。(电话:0791-85982256)
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3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282民初4140号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涛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戴元刚: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49号
刘一鸣: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双龙诉被告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双龙借款本金115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刘一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穆丽娜: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2587号原告杨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穆丽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杨林借款5万元。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02民初4197号
崔国祥:本院受理原告杨洪超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第三人崔国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顾望虎与你公司工伤一案的劳动能力鉴定一案,经专家组鉴定,顾望虎的伤残等级为捌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如你公司对本鉴定结论书不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后的15日内可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请你公司及时来我局领取鉴定结论书(赣市劳鉴2024年2348号),逾期不领和逾期不申请再次鉴定的,本鉴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3日
公 告
杭州市滨江区顺航餐饮店:本委已受理金丽丽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186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3日
公 告
慕华优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邓兰妮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284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3日
撤销注销公告
宜春市匠亭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7ETQ6T7W)于2024年7月4日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因委托代理人操作失误,误将本公司注销,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注销公告,本公司正常经营中。
宜春市匠亭悦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