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赛因苏旺苏哈特(SAENGSUWAN MRS SUPHAP)(护照号码J334505,泰国国籍,原住斯康珈斯,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杨仲徐与被告赛因苏旺苏哈特(SAENGSUWAN MRS SUPHAP)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9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魁(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涧沟王村1号):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琴与被告王建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雪媚(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渡头埠19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琴诉你与吴存民、金雪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秀琴、被告吴存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金雪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相应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官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四组):本院受理原告洪玉娥诉被告陈官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洪玉娥与被告陈官平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书
潘兆华:2023年10月16日你向转让人陈文彬借款本金62万元,现转让人已将该债权转让给高鑫(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9843),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请你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向高鑫履行全部义务。此致
通知人:陈文彬
2024年7月18日
公 告
系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宜丰县人民医院食堂及附属设施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完工。现刊登公告对本项目尚有未结清的工程材料款,机械费,人员工资等,请于见报贰个月内与本公司联系,逾期无效。联系电话:0795-3257438
联系人:谢先生 13479512527
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左唐春:本院受理(2024)皖0124民初3494号许从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2926号
纪金群:本院受理原告王圣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许日章:本院受理原告农昌献与被告许日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08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日章向原告农昌献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38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钿善:本院受理原告平果玻琍布丰建材销售店与被告黄钿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3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4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世琴: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3民初1232号原告宜宾吉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世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宜宾吉平商贸有限公司因本案侵权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二、驳回原告宜宾吉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宜宾吉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周世琴负担200元。公告费436元,由原告宜宾吉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6元,由被告周世琴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廖禄俊: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268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西、廖禄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442420.79元,其中:借款本金为258000元,利息184420.79元,该利息金额截止至2023年10月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其抵押物变卖或拍卖所取得的价款以及抵押物孳息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和按照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相关费用。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4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