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绸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1888):本院受理原告丽水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绸缪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67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炳森(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郭炳燕、郭炳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金高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在《工人日报》刊登的原告梁小英与被告张仕喆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案号“民初2588号”应为“民初1879号”,特此更正。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2565号
魏国益: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水诉被告朱国云、魏国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宣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冯海荣、王春伢:本院受理原告刘银珍与你们、李仁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830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武淘:本院受理陈水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1112行审69号
刘政建: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你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2 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镇徒卫医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院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282民初2930号
邱东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邱东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兰、罗永霞: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3591号原告宋帮权与被告叶兰、罗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兰: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3592号原告宋帮权与被告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公 告
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明成、王永明、樊汝华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库开劳仲字〔2024〕第29-1、29-2、29-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凉劳人仲案〔2024〕103号
凉山州传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文龙与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向你送达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特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9月11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公 告
无疾(杭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朱宏妮、裘年明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111-5112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二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4日14时在杭州市滨江区西湘路39号浦沿街道仲裁派出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717616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公 告
杭州因蒙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帆等23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4791、493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公 告
浙江越甲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傅观锋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776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0日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