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摔伤后不知该找谁负责
用工方以平台用工为由拒赔被驳回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01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53岁的湖南农民工赖某,在某公司工地搬运东西时发生工伤。求偿无门后,赖某将该公司连同为其提供共享经济服务公司、平台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湖南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底,赖某经中介介绍到A公司的工地从事搬运工作,上班期间接受公司管理考核。后A公司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B公司签订外包协议,约定B公司为其提供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代替其支付工资等服务。赖某的工资转而由B公司通过C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发放。2022年6月,赖某在工地搬运东西时滑倒受伤致十级伤残。赖某要求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赖某工作业绩有最终考核权。最终认定,A公司与赖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判决A公司赔偿赖某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当前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主要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分包关系三种法律关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告诉记者,如果平台方只充当中间角色,提供信息平台,实际用工方在平台发布用工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工作任务,并自行或委托平台方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平台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只构成中介合同关系,实际用工方与提供劳务者构成劳务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