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如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岭下村382号):本院受理原告阳新县兄弟鞋面加工厂与被告吴如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王树明,身份证号:2307051964****0217
你于2024年8月1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于8月10日与你终止劳动合同。限8月20日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超期将视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732号
顾洪连: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春青诉被告顾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公 告
正平电子厂(实际经营者王剑、陈专)、王剑、陈专: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小明、张菊珍与你三者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待遇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信丰县高新区工业大道7号就业大楼302室)公开开庭审理,你二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公 告
江西金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本委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程凤琴、朱朝明与贵公司劳动争议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671号、第672号〉,本委依法向贵公司邮寄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你公司业务人事主管杨平(联系电话:13789986292)拒绝签收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现特向贵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南昌县澄湖中路126弄2号,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联系电话:0791-85712192、0791-8571325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公 告
马鞍山市鹏之鲲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3日,吴家飞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2023年11月18日,工作时摔倒受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
公 告
马鞍山市雨山区哲博劳务服务部有限公司:2024年3月13日,高天平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2024年1月2日,工作时摔倒受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高占军: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45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10日。请你方于2024年9月23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4年9月30日10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
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洁东: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45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10日。请你方于2024年9月23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4年9月30日10时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
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公 告
珀珍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振皇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398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公 告
杭州市滨江区欢朋足浴店:本委已受理金冬辉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161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30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公告
四川八通美制家具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职工李财明因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事宜向你单位作出《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内容如下:因你单位未依法为李财明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李财明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金额为61403.00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足额支付,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你单位法人电话无人接听、单位地址不详,导致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有效将文书送达你处,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领取催告书(联系电话:028-83660329,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号窗口)。本公告期限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会保险局
2024年8月13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