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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1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15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冯丽芬(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内冯村平滩1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萌诉被告冯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20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道歉信

本人张化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使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账号,并从中非法获利,该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构成犯罪。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此我深感悔恨自责,在此诚恳地向社会公众以及因我的违法行为而受害的公民致以最真诚的歉意,希望我的道歉能得到大家的谅解,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本人一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致歉人:张化勉

2024年8月15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颢: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宇辉电缆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1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宇辉电缆经营部款项3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7000元为基数,自2022 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3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682号

卜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新暖诉被告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志光: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生与被告黄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43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卢安亮:本院受理原告平果进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6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公告

常州墅悦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吕洁、薛栋、薛洪坤:本院受理原告日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墅悦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吕洁、薛栋、薛洪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独任审理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永昌: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付与你、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830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行巧:本院受理原告张乃权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830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吕在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黄道圣:本会受理的林国友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道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3)宿仲裁字第338号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宿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公 告

隆回县舒适家空调店:本委现已裁决肖香菊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9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隆劳人仲案字〔2024〕第9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公 告

瑞昌市吉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委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邹国金与贵公司劳动争议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689号〉,本委依法向贵公司邮寄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联系电话:13955556123、18607910797)拒绝签收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现特向贵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南昌县澄湖中路126弄2号,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联系电话:0791-85712192、0791-8571325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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