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工作前服兵役的时间是否应当计算成工龄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1999年入伍,服兵役2年1个月,退伍后参加工作,2020年4月入职一家公司。当年12月与该公司及其外地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分公司。2022年1月,该分公司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我认为公司开除我的行为有违劳动法,想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我有些疑问,根据我的社保缴费信息显示,工作时间自2002年11月起,计算至2022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足20年。但是,我参加工作前还有两年多的服兵役时间,如果也能计算为工龄的话,就满20年了。
请问,我服兵役的时间可以计入工龄吗?
北京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由其工龄决定,具体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您的情况,您还曾服兵役2年1个月,那么,服兵役时间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入工龄?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因此,如果您能提供入伍证明和退伍军人优待证,证明您曾服兵役2年1个月。那么,在计算带薪年休假时,该时间应当计入工龄。这样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0年,依法应当享有15天年休假。
再次,也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累计计算入工龄,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退伍军人的关爱与保护。依法正确计算退伍军人的工龄,能够帮助每一位退伍军人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获得应有的保障与补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田艳飞 王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