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北京冠鹰无人飞机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项征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612号),本委已于2024年8月5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612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安诺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祥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0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此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本委第四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嘉豪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俊雄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02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此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本委第四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237号
浙江开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41870039P):申请人宁波松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开浦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58号
宁波久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J47FD0W):申请人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久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58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俞嘉倩 0574-87342394
宁波仲裁委员会
皖安潜山劳人仲案〔2024〕138号
潜山富翔时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满香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安潜山劳人仲案〔2024〕13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潜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陕西蜀兴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我局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邮寄的关于仇天娃向你公司主张权益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你公司拒收退回,且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仇天娃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城人社伤险认决字[2024]79号)。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你公司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城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城固县民主街13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16-7216181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大连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海申为其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11工认〔2024〕67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海勃湾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02050710号
申请人:王小兰
职工姓名:王小兰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2141
用人单位:四川蒙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信号工
事故时间:2023年7月24日
事故地点:鸿达街滨河湾小区南门处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1、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侧第5肋骨骨折;3、胸椎(T12)压缩性骨折;4、双侧膝部皮肤挫伤;5、间质性肺病;6、气管憩室;7、胸椎压缩性骨折;8、骶骨骨折。
诊断时间:2023年7月24日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王小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王小兰系四川蒙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在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兴泰滨河领域三期项目信号工。2023年7月24日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家(乌海植物园)到单位(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兴泰滨河领域三期项目工地)上班,14时30分许与驾驶车牌号为蒙CZT668号小型轿车沿鸿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湾小区南门处左转弯进小区时,与沿鸿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湾小区南门处王小兰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50302420230002983号)认定王小兰无责任。经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侧第5肋骨骨折;3、胸椎(T12)压缩性骨折;4、双侧膝部皮肤挫伤;5、间质性肺病;6、气管憩室;7、胸椎压缩性骨折;8、骶骨骨折。王小兰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沧州安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旺诉沧州安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沧运劳人仲案【2024】第5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开庭时间如下: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沧运劳人仲案【2024】第58号)(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政府院内,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电话:0317-5297833)。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闭庭后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本委受理梁飞飞诉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运劳人仲案【2024】第13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单位送达《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