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职工创新成果因不够专利的条件,产生了“企业收益30万员工获奖500元”、难以“按质论价”等挫伤职工积极性现象——
【法治护航职工创新①】“不管创效多少奖励都一样”有何解法?
在向“新”而行过程中,离不开广大职工在技术革新、科技攻关、发明创造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新科技新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职工创新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和维权困惑。职工“五小”创新成果如何认定?跨企业跨行业贡献才智,如何保护合理收益?工作场景、工作方式在发生变化,职工创新认定的标准有何不同,如何回应职工新期待?今日起,本版推出系列报道《法治护航职工创新》,探寻如何从法律层面更好地激发劳动者创新积极性的“新解法”。敬请关注。
——编者
“申请不到专利的小发明,不管创效多少奖励都一样。”今年3月,维修电气技师马奎山的小发明“无线充电工具套装”获评全公司2023年度“五小”创新成果二等奖,得到奖励500元。这一小发明仅去年一个季度就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然而,马奎山并没有拿到期待的“收益报酬”。
近年来,各地鼓励一线职工创新,产生了一大批“五小”创新成果。去年全国“五小”系列活动启动以来,产生创新成果337.47万项,极大地激发了职工的创新活力和创造热情。随着新科技新技术发展的不断深入,如何保护职工发明人的权益、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成为重要课题。
没跨进专利“门槛”,收益存争议
“我的小发明到底该怎么拿收益报酬?”马奎山的困惑由来已久。他所在的企业是沈阳一家大型民营重工制造企业,2020年开始,企业每年都会评选“五小”创新成果并展出。他先后获得1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累计拿到奖励3500元,企业则“撬动”起100余万元的经济效益。
“五小”即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会对企业产业技术升级、工艺改进发挥较大作用。
“‘五小’创新大部分并不复杂,就是标准化认定难,社会化推广并不容易。”马奎山说,一部分“五小”成果没有申请或者不够条件申请专利,后续的权属、收益和维权等诸多事项都会存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给予“一奖两酬”,即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显然,没有跨进专利“门槛”的“五小”成果,难以享受“一奖两酬”。
今年3月的“五小”成果展示推广会上,该企业技术与安全发展中心主任梁励曾向职工答疑解惑:大部分“五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而且,企业内部的推广需要标准化,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人力去进行后续试验直至形成新流程,还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很难准确地认定发明人的价值贡献。
“五小”成果维权面临难题
“争论了一年半出台的管理办法并不如意,还需要完善。”陈辉说。2022年10月,为规范“五小”成果管理,更好地激励职工参与创新,辽宁大连一家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制定了《“五小”成果管理办法(试用)》,明确了“五小”成果从申报、认定、评选到奖励的诸多细则。陈辉正是参与制定的评审专家。
细则制定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专家认为,职工发明人用自己的创新成果去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是职责所在,不应参与分配,企业可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应用范围及解决问题的重要性综合评定,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或在发明人职务晋升、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给予优先权。陈辉则认为,这种奖励制度弹性太大,不能真正地体现出市场价值和发明人的个人价值。最终,该企业选择将前者的观点纳入管理办法,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做法。
不仅“五小”成果“定价”难,一旦被抄袭、挪用,维权也不容易。
“就是拿起来端详后,同样的发明就被做出来了。”沈阳市一位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告诉记者,2021年,经由她审理的一起“轮胎卡扣装置”发明侵占要求赔偿的案件,原告败诉。被告在一次创新工作室的交流活动中看到了该装置,查看后发现了能够解决技术瓶颈的方法,在本企业应用推广并售卖到市场。法官认为,没有申请专利,很难认定哪些创新点是发明人独有的。
多年参与技术创新及保护的陈辉在企业曾探索过多种保护方式。他曾建议职工发明人对创新成果进行保密,确保“密钥”只共享给需要的人员。可由于大部分“五小”成果技术并不复杂,“密钥”经常会被猜破。他还接触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希望通过技术转让,以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授权许可等方式,确保“五小”成果的合法使用和发明人的经济利益。对接几次后,他发现,行家一看细节就懂,很少有人愿意花钱购买,甚至还有可能让人免费学了去,让发明人白白付出。
合理分配机制平衡双方利益
“既不能打击职工发明人的发明热情、抑制自主创新,也不能让单位失去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郑虹说。
郑虹认为,要想消除职工在产业创新中的后顾之忧,应当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认为,职工创新成果按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要落地、落实。企业在制定“五小”奖酬的规章制度时,不能忽略奖酬数额的合理性。如果约定或规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然不合理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成果的类别、实施情况、发明人对产品的利润贡献等多种因素进行判定。
马奎山表示,目前许多企业都进行了有益尝试。比如建立“五小”成果库,搭建职工创新成果交流、转化平台,形成“五小”成果的售卖市场;推行“竞标承包”,根据技术难题的困难程度、解决时间和投入成本,设计难题等级和奖励标准;或尝试“内部收购”,让发明人受益。
郑虹建议,发明人应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入职前或发明申请前,就谈好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同时,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个过程,职工要宽容对待,积极与愿意共享创新收益的企业协商。(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