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制“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等行为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23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规制恶意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今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对于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作出规定。《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还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