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吹哨人”制度,重在观念的转变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意见,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对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见8月23日《法治日报》)
内部“吹哨人”报告事故隐患有奖,显然,这项机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内部监督积极性,增强内部监督的效能,有助于提升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率、消除率,筑牢安全生产工作的内部防线。
之前,不少人认为,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是给单位“找事”,而有些单位也存有抵触情绪,把“吹哨人”当成麻烦制造者,甚至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在这样的语境下,一些员工即便发现了事故隐患,也不愿或不敢“吹哨”。
国务院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释放出清晰的信号——报告事故隐患是国家鼓励的事,重视员工“吹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这无疑给“吹哨人”正了名,让员工可以正大光明地把“哨”吹在桌面上,而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及时启动核查处理程序快速回应。在这一机制下,员工的内部监督能产生更好的预警效果,推动安全生产进入良性循环。
知屋漏者在宇下。员工处在生产一线,能够最先感知或发现环境、设备、人为失误、管理缺陷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用奖励机制让员工放下思想包袱,把“吹哨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出来,就会生成内部监督的强大动能。“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反向推之,当奖励机制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内部“吹哨人”,员工及时报告越来越多的隐患、征兆,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对员工的报告做出了负责任的核查处理,事故就会在最大限度上被预防和化解。比如,2021年至今,得益于已经建立起的“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山东济南某石油企业各单位共计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642起,其中避免直接事故62起。
强化员工内部监督,补足安全生产监督短板,可以与职能部门执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保险机构监督等形成合力,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为此,相关部门应算清奖励员工报告事故隐患的大账,为“吹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端正发展理念,和有关部门共同保障奖励资金来源,确保奖金及时发放,并通过编制手册清单、公告引导、经验交流、专题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这项机制落实情况的巡查考核,让“吹哨人”制度的初衷和善意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