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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30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30日 07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康勇(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花地巷5号):本院受理原告高碑店市侯永霞水果批发部诉被告叶康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21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宝珠(户籍地住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朱岙村55号):本院受理原告罗海彬与被告徐宝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33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才项尖措:本院受理上诉人焕周加与被上诉人哇塞加、才项尖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3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077号

马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冷文琴诉被告马林、第三人孔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德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3895号原告王小江与被告唐朝贵、赵建彬、第三人四川省德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伤残等级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508.80元(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赔偿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家勇、刘丹、黔西南州瑞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展延林、朱利国、山东诚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解菊生、刘亚雄、李雷雷、陈安康、骆军、孔德琼、程诚、尤晓东、盐城市南洋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姜艳丽、盛开伟、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范贺喜、井建平、赵冬亮、蔡建星、袁明春、李渊霖、汪洋、蔡伟东、徐航、康登晖、吴雪华: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0207民初4110、4112、4113、4114、4115、4116、4117、4118、4119、4122、4123、4124、4125、4126、4127、4128、4131、4132、4133、4134、4135、41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顾亚菁: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小平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2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时间和提出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请于2024年10月16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4楼,联系电话:0575-88615322。

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沈金良、黄寿国、冯婷婷:本委受理的罗高香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十劳人仲案字〔2024〕150号),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十劳人仲裁字〔2024〕18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新疆呐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昌利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库开劳仲字〔2024〕117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刘昌利工资,共计6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1时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市开发大道1866号管委会)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公 告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余旭东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2023年9月9日余旭东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1112工认176号)。自本公告满三十日起即视为送达。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北京清科毓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各位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清科毓辰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5日周二上午十点整。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河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24015会议室。三、召集人:董事会。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五、会议议题:1、股东刘军的股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事宜;2、选举、更换董事事宜;3、选举、更换监事事宜;4、公司存续或解散事宜(股东王光祥提案解散公司);5、与河北勇龙邦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处理事宜;6、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六、注意事项: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3、继承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股权继承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书。七、联系人:刘利晖,电话13426019499。特此通知。

北京清科毓辰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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