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4)甬仲字第413号
宁波传承伟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KPTMF7L):申请人虞燕青与被申请人宁波传承伟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河南好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立叶诉你和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33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莉(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3420):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青黄市监列告〔2024〕12号),内容是:经查,你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拟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青黄市监列告〔2024〕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逄增勇
联系电话:0532-86183691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429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公 告
张凤伟(身份证号码:1523241962****632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青黄市监列告〔2024〕11号),内容是:经查,你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拟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青黄市监列告〔2024〕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逄增勇
联系电话:0532-86183691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429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陈贵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何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书香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叶航诉被申请人石家庄佳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书香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高劳人仲案〔2024〕60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副69号1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仲裁员:杜品;书记员:王超),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杜品、王超,电话:0311-85091179。特此公告。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枣自然资催告字〔2024〕40号
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你公司在枣阳市南城福田大道10号批准的131396平方米工业用地范围内占用65459.48方米土地,建设红岸驾服中心汽车训练场地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汽车训练场地(驾校)属于S9其他交通设施用途,与工业用地用途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枣自然资处罚字〔2023〕91号),当事人一直不配合、不接收,我局并于2023年10月9日使用邮寄送达,当事人仍然不接收,电话也不接。2023年12月21日,我局又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公告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枣自然资处罚字〔2023〕91号),人民法院公告网登报于2023年12月31日第3版。
现法定期限届满,你(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963784.4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饶峰 杜本才
联系电话:0710-6222700
联系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刘振《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公告
刘振:经调查你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天津参保就业的同时,在重庆市江津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84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法定情形,属于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拟决定责令你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左老师 张老师
联系电话:023-47559797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小西门临江路24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