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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9月12日 星期一

【法治护航职工创新④】不合理竞业限制阻碍创新人才流动

业内人士建议,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技术创新,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创新热情

本报记者 彭冰 柳姗姗
《工人日报》(2024年09月12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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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企人员流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涉及竞业限制、知识产权权属、侵害技术秘密等。专家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合理制定竞业限制条款,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

 

因“老东家”追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拥有多项职务发明专利的王元召(化名)被索赔200万元。近日,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无法接受败诉结果的王元召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涉企人员流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涉及竞业限制、知识产权权属、侵害技术秘密等。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一方面也要维护技术人才的创新热情和有序流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

公司诉研发人员违反竞业协议并索赔

王元召曾在江西某经营微摄像头模组等业务的电子公司任高级工程师,从事研发工作,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去年3月他辞职,竞业协议随之启动,限制期限为12个月。

“离职后,我与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一家生产医疗内窥镜的企业搞研发。原公司陆续发了10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把我给告了。” 王元召郁闷地对记者说。

今年7月,在仲裁庭审中,原公司表示,王元召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众多项目工艺设计、制造流程、产品配置信息等商业秘密,存在多项职务发明专利,其离职后实际工作的企业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存在竞争关系,王元召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依法依约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退还公司已发放的补偿金11.18万元。

王元召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两家公司虽在工商登记大类上有重合之处,但服务对象并不同,他也不认为其原岗位涉及商业秘密。“原公司的核心软件由关联公司的算法团队开发,我负责的测试软件开发仅是调用算法团队提供的黑盒子中的口令,根本无法知道核心运算方法。”他说。

仲裁委认为,从经营范围和企业官网信息看,两家公司在产品领域及实际经营内容上有较高重合。王元召在原公司以职务发明人身份申请过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其在新公司从事同类研发工作,在极短时间内的成果不排除利用其在原公司掌握的成果,也不排除此成果有侵害原公司竞争优势的可能,最终裁决支持企业所有诉求。

“没想到自己会败诉,也没想到要赔这么多。”王元召告诉记者,原公司给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照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员工违约金高达200万元,二者并不对等,但如果不签这份协议,离职时他就拿不到《离职证明》,无法顺利再就业。

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对原则性与模糊性

王元召案并非个例。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2021年至2024年一季度,该院共受理涉专利权属纠纷案68件、侵害商业秘密类纠纷38件,逾九成系因员工离职引发。竞业禁止案件中,争点集中在“适格主体”“竞争关系”认定及“补偿金或违约金”调整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对原则性与模糊性,导致企业和员工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龙说,“此外,部分企业或未能充分考量行业特性、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员工的实际状况,或蓄意扩展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这都容易引发纠纷。”

记者了解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目前还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使得用人单位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具有较大自主性。如果制定的补偿金过低、员工违约金过高,则容易使劳动者权益受损、创新热情受挫。

上述宁波中院的专项调研报告中指出,部分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明确、适用主体不适格、时间过长不合理、地域宽泛广撒网,甚至在缺乏必要性的情形下将竞业禁止条款作为标配纳入格式合同,竞业补偿金额不合理、违约金过高,不合理地限制了人才流动。

“竞业限制不应背离立法初衷,变成‘离职限制’制度,否则就会影响市场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影响创新创业的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曾开展相关调研,他建议完善相关制度,控制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利用违约金酌减规则,降低员工违约金额度,明确补偿最低标准。

合理设置竞业条款实现利益平衡

“竞业限制的本质是设定保密义务,通过适当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激发技术创新动力。”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技术创新,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创新热情,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

80%以上员工为硕士、博士,依托“硬核”人才队伍,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商业航天领域开创了多项第一。记者从该企业获悉,其主要针对在岗取得重要成果的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协议,补偿金按工资加奖金的总额发放,即离职员工履行竞业责任期间得到的补偿跟其在职时收入一样。此外,员工违约金按照其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害金额赔偿,如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则根据对等原则,按照企业发放的补偿金进行等额赔偿,同时返还补偿金。

“高科技行业升级迭代很快,如果竞业限制范围太大,离职人员一两年之内不能从事本行业工作,有可能会扼杀其职业生涯,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我们也尽可能为他们考虑。”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贾宏光同时坦言,“员工离职后,我们对其管控能力下降,很难取证确认其是否明面上没去竞对公司,但私下却和对方达成交易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员工跳槽后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或“另立门户”设立同类型公司,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那么,在合理制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用人单位如何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等创新成果保护?

“有条件的企业可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或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帮助企业对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实施差异化保护策略。”吉林油田科技信息部科长王磊建议,“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一旦发现商业秘密遭泄露,及时启动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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