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后成股东被认定有效
法官提醒,签名人应知晓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本报讯 (记者刘友婷)仅凭一个电子签名,就成了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电子签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甲公司申请法人变更,该材料中所涉的贾某签名均为电子签名。“我从未在涉案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
记者了解到,2020年11月2日,甲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提交企业变更材料,申请将持股100%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由林某变更为贾某,该材料中所涉的贾某签名均为电子签名,且电子签名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乙公司颁发的数字证书。次日,贾某通过市场监管局实名认证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准该变更登记申请。
贾某认为,其仅在进行刷单时通过商家发送的人脸验证链接进行过人脸识别,并不清楚人脸验证是用于涉案工商登记;其从未在涉案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且该电子签名截图缺少可以识别是其本人电子签名的相关信息。
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核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等由林某变更为贾某的登记行为。
经查,2020年10月27日,贾某通过第三方公司的渠道申请办理涉案数字证书。乙公司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并且要求贾某签署了相关文件。涉案数字证书是在业务受理点下载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线上后台显示,10月29日,贾某完成数字证书签收确认。数字证书密码以短信形式发送至贾某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法院认定,本案中,贾某使用已办理的数字证书在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涉案材料均加盖有贾某的电子签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局基于该经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效力,并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就贾某真实身份、申请情况向其本人核实后,核准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贾某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贾某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电子签名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谨慎使用电子签名。在使用电子签名前,应当清晰知晓使用电子签名产生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