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北京京中优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立云、郑思义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885、1016号),本委已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885、1016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对你公司为终局裁决。你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57号
宁波久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J47FD0W):申请人宁波宏泰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久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57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俞嘉倩 0574-87342394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439号
肖红(公民身份号码为5222281981****4013):申请人梁维标与被申请人肖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445号
宁波市有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CCGT4K5Q):申请人胡宏杰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有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责令退回决定书
张志明、管维剑、颜仕云、周毫、王继锋:我单位向您送达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告知函》,截至2024年9月24日,您仍未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责令退回决定书编号/姓名/身份证号/时间段/金额/大写
1/京通失决字〔2023〕第0013号/张志明/2203821989****1613/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退款金额592元/大写伍佰玖拾贰元整
2/京通失决字〔2023〕第0014号/管维剑/2303211994****0816/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退款金额592元/大写伍佰玖拾贰元整
3/京通失决字〔2023〕第0015号/颜仕云/4600321969****4111/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退款金额592元/大写伍佰玖拾贰元整
4/京通失决字〔2023〕第0004号/周毫/3603111992****3552/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退款金额592元/大写伍佰玖拾贰元整
5/京通失决字〔2024〕第0017号/王继锋/1503041969****4015/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退款金额8448元/大写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20005330901443163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电话:010-69516178
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4层4003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8日
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玉以2023年9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材料通知书》(通人社工调字[2024]1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1537016)。请你单位自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提交举证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逾期,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8 日
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樊爱琴以2024年6月24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材料通知书》(通人社工调字[2024]1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1537016)。请你单位自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提交举证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逾期,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 28日
天津瀚鑫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分中心受理刘养东诉你单位保险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开发社保强催字[2024]第045号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分中心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分中心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4AB社保二楼稽核科)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开发区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