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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养生店员工内部体验拔罐受伤起纠纷

员工因执行任务烧伤他人应由公司担责,此后公司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追偿

《工人日报》(2024年10月1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一些养生店、美容馆为了追求更好的顾客体验,往往在营业前邀请内部员工体验。体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怎么办?是作为实际操作人、直接造成同事受伤的员工赔偿,还是组织体验活动的公司担责?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在公司体验拔罐项目被烧伤的案件,判决公司向受伤员工赔偿3000余元。

案情显示,某公司运营搓澡、拔罐等养生项目。2023年10月,陈女士入职该公司担任前台工作人员,魏女士在公司担任搓澡技师。11月14日,公司组织活动,邀请员工体验沐浴、拔罐等服务项目。魏女士为陈女士拔火罐时操作失误,导致火罐中燃烧的酒精洒落,致使陈女士面部及颈部烧伤。

陈女士遂把该公司和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魏女士称,自己在公司仅负责搓澡且不会拔罐,事故发生当日18时下班回家,不知晓陈女士受伤。公司称,事故是因魏女士个人过错而产生,赔偿费用应由魏女士个人承担。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女士作为拔火罐的实际操作者,操作过程中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魏女士为陈女士拔火罐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拔火罐行为是否系魏女士工作内容,法院认为,在洗浴服务行业中,拔火罐服务与搓澡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不宜视为独立工作,魏女士在公司组织员工体验活动期间为内部员工拔火罐有合理性。公司协调员工之间进行体验活动,体验活动包含拔火罐服务,因此魏女士在事故当天拔火罐应视为工作内容一部分。魏女士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陈女士烧伤,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魏女士追偿。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责任主体为公司,判决被告某公司向陈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00余元。

法官表示,对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魏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慎造成陈女士受伤,由魏女士所在的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督促其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更严格地约束工作人员,减少损害发生,另一方面也切实保护了像陈女士这样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

法官还指出,在承担侵权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果工作人员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或者没有过错,即使成立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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