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赡养老人不应仅仅“给钱了事”
本报讯(记者周倩)九十岁老人起诉儿子要求赡养费,实际却是想让儿子常回家看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安享晚年”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样一起新类型赡养老人案件。
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5000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即老人虽起诉要求赡养费,但实际请求是精神赡养,因此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表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通过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对子女做思想工作,有利于转变子女观念,让子女能够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与难处,尽心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温暖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