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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0月17日 星期一

【说案】男员工骚扰女同事被开除 单位处罚决定获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刘友婷
《工人日报》(2024年10月17日 07版)

在职场中,不恰当的“玩笑”,可能对他人已形成骚扰行为。近日,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被其所任职的珠海某电气公司以骚扰女同事为由开除后,向公司索赔2万元被拒,随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定,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某电气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其诉请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不就是同事间开个玩笑?公司竟以‘骚扰女同事’为由,不给赔偿金就把我辞退,这合法吗?”王先生是珠海某电气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收到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被告知公司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不解,并对公司称其在工作中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的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准则的说法表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万余元。仲裁请求被驳回后,王先生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某电气公司称,王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曾收到过多次投诉,多名女员工相继控诉王先生经常说黄段子,试图勾肩搂腰,深夜发暧昧信息……公司为此展开了调查,形成了《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对王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情况并没有改善。

公司认为,该职工的言行在公司内部引发议论,对工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同事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才依法依规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职工无权主张赔偿金。

【审判结果】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某电气公司员工的陈述以及《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可见,王先生的言语、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不符合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造成他人明显不适,且经提醒仍不改正,对他人和公司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开展造成了影响。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工作作风管理八项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某电气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先生诉请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香洲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同事交往,应当保持礼貌、恰当的距离,恪守道德底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行为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以性为取向、有辱他人尊严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职场浮沉不容易,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敢于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办案法官表示,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的监督预防机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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