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19年的员工,年年被评为“优秀”,仅一次考评不合格,就遭调岗降级直至开除
绩效考评不满60分,是否就是“不称职”?
法官认为,员工称职与否并非仅由分数决定,需要合法合理的考核过程
本报乌鲁木齐10月24日电 (记者吴铎思)新疆某天然气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对绩效考评不到60分的员工李某进行调岗、解雇等举措,却被李某上诉索赔成功。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剩余年终奖及工资。今日记者获悉,李某已经拿到了赔偿。
李某2004年到公司工作,双方自2017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岗19年,李某年年被评为“优秀劳动者”。直到2022年底,在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公示中,李某被考评为“不称职”。
2023年1月,李某被降为助理主办;5月被公司调岗至某加气站任核算员。李某对调岗提出异议,协调未果后,他被公司开除。
李某遂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认为公司需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对李某其他诉求未给予支持。
对仲裁裁决不服,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李某表示,自己正常出勤,且在工作中并未出现重大差错,未耽误工作。全单位仅自己一人考评“不称职”,还被调岗、开除,并不合理。
公司则表示,从考评、培训、调岗到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均是依据规章制度办理。该公司在2019年发布通知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先降低1个岗位层级,再安排待岗培训3个月,经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的调离机关,累计不称职的调离机关或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公司经召开党支部会议,决定对“不称职”的李某发放一半年终绩效奖,并从主办降级为助理主办和待岗。之后,公司安排李某待岗培训3个月,但李某并未参加理论考试。由于李某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最终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公司证明了考评是经测评打分并公示、通报程序,并且对李某安排了待岗培训。但以上事实并不能作为认定李某“不称职”的有效依据。
最终,由于公司未能举证李某在工作中具体失职行为和绩效考核依据标准,仅单方面评定李某“不称职”,不符合法律法规,一审判决公司向李某补足2022年年终绩效奖、2023年前5个月工资等。
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公司评定李某为“不称职”等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法官表示,员工称不称职,并非单纯由分数来决定,而是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核过程。同时,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要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组织全体职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