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滕玉珅诉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曹劳人仲字【2024】第33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曹劳人仲字【2024】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曹妃甸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力通风力发电中心:本委已受理赵定祥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争议案(包达劳人仲案字﹝2024﹞第2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委仲裁庭(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电话:0472-8421366)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包头市达茂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破41号之一
申请人: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6日指定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查明,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系从事鞋制造、加工、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截至2024年10月17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争议债权9户12笔,债权总额为1147405.63元,另有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2335.5元,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合计820元,而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仅有17141.57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目前已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3破16号之二
2024年4月19日,本院根据玉环市爱博尔万向滚珠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玉环市爱博尔万向滚珠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本案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裁定终结玉环市爱博尔万向滚珠厂的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玉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0825民初2161号
杨春红: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825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志与被告杨春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车站路支行,账号:13001688608050503102。特此公告。
隆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0825 民初 3391号
杨树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82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李福玲与被告杨树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李福玲负担。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车站路支行,账号:13001688608050503102。特此公告。
隆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1103民初2275号
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码头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雍景城三号院3号楼1单元1层102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债权转让公告
我行因债权转让需要,需对下列2条信息进行登报公示,具体如下:
周振伟: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已将对你持有的(2024)鲁11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将该债权的担保债权一并转让。你接此通知后,按(2024)鲁11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裴斌: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已将对你持有的(2024)鲁1102民初6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将该债权的担保债权一并转让。你接此通知后,按(2024)鲁1102民初6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我司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30分对津南区翰文苑底商内茶叶5项进行公开拍卖。有意者须于2024年11月3日12时前将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并到我司办理登记。
咨询时间:2024年10月26日-11月3日
拍卖地点:天津亿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咨询地点:天津亿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展示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展示地点:津南翰文苑底商
联系人:卜女士
联系电话:18622533118
天津亿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