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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10月30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邹珠英(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章村村高畲7号):本院受理原告董叔和与被告邹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31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10时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金龙(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舒桥乡王岙村中央路14-4号):本院受理原告乐世章与被告王金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30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10时30分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志安(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枫桥村58号):原告单永远与被告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邱海波(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洪口村58号)、吴建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徐寮村徐山65号):原告张孝清与被告邱海波、徐碎生、吴建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道歉信

我叫何钊,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0373。2022年11月,我在网上违法购买了五千余条个人信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了该行为的危害性,现赔礼道歉,并保证之后绝不再出现这样的行为。

 

变更登记公告

本溪市明山区圣火之家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504MJ31809747,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我单位现将法人变更,变更前:陈平,变更后:华玉梅。

本溪市明山区圣火之家养老院

2024年10月30日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程国根:本院受理原告景德镇奔鸿陶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赣028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833号

肖玉琏、汪晓枝: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发宝诉被告肖玉琏、汪晓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753号

胡丽平、章妹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静诉被告胡丽平、章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752号

韦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连锁诉被告韦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15号

朱春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73.73元及利息2574元,合计26347.73元;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LSA928的大众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72元,保全费369元,合计1041元,由被告负担7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00号

严元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严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07元及利息1631.06元,合计35238.06元;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K5673Y的福特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26元,保全费390元,合计1116元,被告严元荣负担1062元,公告费747元由被告严元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460号

吕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05.52元及利息385.55元,合计34091.07元;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L1T190的福克斯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负担685元,公告费72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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