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大锋(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吉祥路2幢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珍与被告董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9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晓锋(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树下大湖元建住宅区一横巷5号):原告尹可剑与被告黄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道歉信
我叫郇潇潇,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5429。我对我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的行为,充分认识了该行为的危害性,现赔礼道歉,下不为例。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合肥远久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汪培与合肥远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安开劳仲案字(2024)第137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3336号
张子谦:本院受理原告薛郑晨与被告张子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由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1657号
闵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庄建铨与被告闵爱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要求你偿还拖欠的货款5230元。因原告不能提供你的准确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阜蒙县人民法院王府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袁岭、廖茂欢、伍良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唐兢彬、巴中平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1902执异89号裁定书。追加第三人袁岭、廖茂欢、伍良川为(2024)川1902执6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由被执行人袁岭、廖茂欢、伍良川分别在1925万元、1650万元、192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军履行(2023)川1902民初74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万家刚、叶万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家刚、叶万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万家刚、叶万群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金额19.8万元,2018年2月4日到期,月利率8.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金到期次日加收50%罚息,为保证债权实现,叶万群用登记在其名下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南路7号(第3层2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放款,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5月13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197990.77元,利息266763.08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家刚、叶万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990.77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叶万群所有的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南路7号(第3层2号)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勇、孙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5日,被告胡勇、孙霞向原告借款,被告胡勇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金额8万元,2022年5月14日到期,月利率8.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金到期次日加收50%罚息,被告孙霞出具借款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按约放款,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8月20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73995.62元,利息23097.48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勇、孙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995.62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湖北常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关于孙太华(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2213)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川0402工受114号,该法律文书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后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12-3933503,联系地址: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
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安徽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唐大平诉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玉屏中路6号;联系电话:0559-8508257。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中国工会网络中心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4年11月5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毛云峰 联系方式:010-84151587
特此公告。
全总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清算组
2024年11月5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