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邱宗明(户籍地浙江省景青田县北山镇仁村黄庄山3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之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1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5年1月2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氏凤(LY THI PHUONG)(越南国籍):原告王超雷与被告李氏凤(LY THI PHUO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林英(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128号):原告周福雄与被告陈林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公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已变更为周建平,营业执照已进行相应变更。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公告
凤城惠康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600MJ3194911P,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由赫斌变更为侯美玲。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522民初4455号
江宗华:本院受理周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2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 2024) 苏1112民初2224号
李文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诉被告李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645号之一
陈大守:原告翟汉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02民初7042号
常州市能亭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周建元:本院受理原告费良红诉被告常州市能亭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周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工程款结算公告
安远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安远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专业化装修工程由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中标承建,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本项目如有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机械租赁等款项未结清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请自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原始凭证到安远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专业化装修工程项目部(地址:安远县产城新区,联系人:黄太祥,联系电话18107971982)如实登记,逾期未向我司申报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后果自行承担。公司监督电话:0755-82994241。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苏涟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的申请人周永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周永的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债权转让通知书
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四川星海宇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已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2015年乐商银眉分借字第385号)项下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四川星海宇林科技有限公司(包括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的贷款本息、诉讼相关费用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四川星海宇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贷款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四川星海宇林科技有限公司
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大冶市兴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王大清称其于2023年5月12日在你单位施工的安徽蓝界智能家电有限公司厂房排水系统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于 2024年4月19日向本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部门已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该申请,并向你单位注册地邮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拒收,本部门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被退回邮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举证。逾期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本部门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公 告
杭州小狐狸文化创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委已受理来贾凯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340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