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天津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公告
天津伊思达尔环境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区]劳监改字[2024]第014号,责令你单位于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为员工穆俐佳交付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你单位逾期未整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高新区]劳监罚告字[2024]第00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高新区]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003号)。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福超(5102281978****0611):本院受理陈定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渝0151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明和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新航、武颖、王丽敏、郝宏丽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074、1075、1076、115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此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鑫安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于海江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987号),本委已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987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涛:本院受理张耀宇诉你和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42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宗平与你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作为该案被申请人,且本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巴区劳人仲案〔2024〕78号),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凤谷街50号劳动大厦31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301号
陈明龙(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51967****8635):申请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龙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正在审理中。因申请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后提交了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项目结算单、付款申请单、工资发放表、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现向你进行补充公告送达,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5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491号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容易装饰设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AH9X4XJ):申请人吴佩君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容易装饰设计服务部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1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203号
过雪锋(公民身份号码为:3304821979****5412):申请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过雪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203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杨露 0574-87284633
宁波仲裁委员会
信商建筑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扬州盛世天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扬仲字第298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独任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本会组成仲裁庭,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10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扬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