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关于向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4]第003号的公告
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4]第003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主要内容为:
被催告人: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61号;法定代表人:吕发全,职务:法定代表人。被催告人在津南区小站镇芙蓉华轩项目存在拖欠44名工人,共计793858.1元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劳监理字[2024]第002号)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催告人支付工人工资。
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劳监理字[2024]第002号)要求支付下列人员工资:1任正瑛9190元、2任浩江8040元、3任占甫23860元、4杜成1840元、5杜一榀8940元、6任亚军21390元、7郑红磊22263.4元、8杨知坤8040元、9张銮11945元、10魏艳辉25107.7元、11张瑞海9000.6元、12张新民12510元、13张学坤9870元、14刘佳军8260元、15翟魁军21775.1元、16郭宏38677元、17徐清启28858.8元、18徐清湘35180元、19康景顺32100元、20张广乾18360元、21徐清朴37955元、22徐道春39280元、23韩继科34887元、24王戴笠35178.5元、25王建忠28040元、26田德山28755元、27范道军28800元、28赵军伟6060元、29张肖磊2250元、30王民德2250元、31赵社飞2250元、32胡志阳11250元、33胡洪波14700元、34胡红钢19450元、35胡书伟23930元、36宋彦聚7850元、37宋怀庆8900元、38高国名9075元、39王晓辉5750元、40罗秀梅10000元、41申传兵20510元、42刘陈贺20510元、43王栓20510元、44白代芳20510元,共44人,工资共计793858.1元。
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4]第003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电话022-28599971。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向奥特贝睿(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津南]劳监询字[2024]第144号的公告
奥特贝睿(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询字[2024]第144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主要内容为:
被调查询问人:奥特贝睿(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请你(单位)于文书送达后七日内到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白雪松、李洪伟,电话:022-89469960)提供下列资料(物品),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2024年7月份本单位全体人员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部门、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备注);3、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份本单位全体人员考勤记录;4、2023年9月份至2024年4月人员工资发放表;5、邢伟、石昊达人员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台账或者劳动合同鉴证名册;6、社会保险登记证、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份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凭证及名册;7、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津南]劳监询字[2024]第144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电话022-89469960。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公 告
福州市天成玺筵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彭龙辉、刘文辉、林丽珠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1号、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2号、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3号),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1号、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2号、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3号)仲裁裁决书,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14000元;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37711元;鼓劳人仲案字(2024)第58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工资合计17850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F区8号楼三层)领取,联系电话:0591-87715945,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中终局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为非终局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公 告
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庭已受理申请人王健诉被申请人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收字[2024]1562号)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共计:171904.79元。因无法联系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云清,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六楼,电话:0769-8117392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周伴霞 书记员:李伟锋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