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课”让员工自掏腰包引争议
公司未能证明规定课程付费的员工手册经合法程序制定被判败诉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赖隽群 蒋少萱)员工在公司从事指导师工作时,其女儿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直系子女早教课程福利。而当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公司要求员工支付2万余元课时费。“员工福利课”究竟是需付费还是免费?日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公司诉求。
据了解,房某担任柳州某咨询公司、某儿童用品销售中心和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姜女士与该儿童用品销售中心、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2022年1月9日,文化传播公司与姜女士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公司向姜女士女儿提供60节早教课程,课程费用总额为1万余元,“折扣/附加金额原因”注明“员工福利课”,协议中备注,若产生旷课,姜女士将按照每节课178元支付。2022年至2023年期间,姜女士的女儿共上了123节课。
此后,咨询公司与姜女士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姜女士支付课时费2万余元。
姜女士对此大为诧异,她表示:“公司给我女儿授课是给员工提供的福利。之所以签订课程销售协议,是因为公司称这样方便在电脑系统查课、扣课。当时,公司明确说明只有旷课才要付费。咨询公司审批通过‘福利课’申请、出具收款收据、两年内均未停课或催收费、多次续课等行为,都印证了课时费由公司承担的事实。”
咨询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的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载明,“员工福利课”,正式聘用员工享有以优惠价为其直系亲属购买课程的福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姜女士申请咨询公司前员工常某、文化传播公司前员工尹某出庭作证。二人均表示,他们与前东家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员工可享受直系子女早教课程福利,不需要付费,他们均未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
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后,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姜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咨询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员工福利课”为付费课程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员工手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院认为,咨询公司、姜女士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中的“员工福利课”是咨询公司向姜女士免费提供的,咨询公司要求姜女士支付课时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