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调动后职工诉请补偿获支持
《工人日报》(2024年11月21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马安妮)企业因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调到另一家公司。之后,员工认为原公司应当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遂申请仲裁维权,此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19日,张某在新疆莎车县某公司工作;2020年3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5日,莎车县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张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将张某调到新疆某公司,张某同意公司安排。
2022年5月12日,张某向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莎车县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43154.96元。
对此,莎车县某公司不服裁决,上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因经营需要,将张某调入新疆某公司,且薪资待遇、工龄延续均不变,张某本人也是同意的,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需要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张某则认为,前往新公司并不是个人原因,而是在原公司的协商下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调走。在这种情况下,莎车县某公司应当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续签的,原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况且,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贡献所做的补偿,劳动者如约履行其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期满终止,劳动者可依法享有经济补偿。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莎车县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24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