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民青(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汤垟村9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咸微与被告叶民青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7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5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4532号
常州新地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莫建峰: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萍与被告常州新地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莫建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7517号
韩雪: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轩与被告季文杰、季忠、韩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409号
陈现雷:本院受理原告洪方圣与被告胡茂发、陈现雷、常州美炖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 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02民初7046号
南京益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华: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强睿管道有限公司诉南京益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02民初6543号
江苏阿拓商贸有限公司、许郁倚、戴文峰、张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徐俊权诉被告江苏阿拓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郁倚、戴文峰、张建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02民初6413号
常州赛得立奥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赛得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合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赛得立奥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赛得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六安力量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六安力量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2024年6月13日在本院组织下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债权2家,确认债权总金额为674078.53元。因六安力量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4)皖1503破17-1-4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六安力量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六安力量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公 告
2024年5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或重整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裁定宣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公 告
六安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受本院指定担任六安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4年6月13日在本院组织下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债权3家,债权总额570643元。因六安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皖1503破18-1-4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六安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六安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81破54号
本院根据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年2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0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童律师:13429392690、俞律师:130569812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余姚市丽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召开。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