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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1月11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1月11日 02版)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千城:本院受理原告熊雪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点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BEU SIPASEUTH:本院受理原告洪海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点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唐大平诉你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裁决,裁决书文号为皖黄黄劳人仲裁〔2024〕87-1号、皖黄黄劳人仲裁〔2024〕87-2号。裁决结果:你公司总计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40923.56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依法视为送达。

 

公 告

杭州江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龙、李东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527、552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江人社处理告〔2024〕22-2号

江油市伦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支付胡子豪13425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支付胡子豪13425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712.5元,两项共计20137.5元,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江人社处理告〔2024〕22-3号

江油市伦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支付李鑫颖3000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支付李鑫颖3000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500元,两项共计4500元,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江人社处理告〔2024〕22-4号

江油市伦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支付王茜9093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支付王茜9093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546.5元,两项共计13639.5元,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江人社处理告〔2024〕22-1号

江油市伦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支付王帅11705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支付王帅11705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5852.5元,两项共计17557.5元,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人社处罚告〔2024〕24号

江油市伦海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8日对王帅、胡子豪等4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调查询问通知书》江人社处询[2024]88号要求配合调查询问提供资料,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处改[2024]113号整改。以上事实有工资欠条、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4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单位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

 

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鄱人社监字〔2024〕第106号

江西鄱中装饰有限公司:因方宝兴、陈时美、吴炳华3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单位登报(工人日报第22001期)送达了鄱人社监字〔2024〕10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安排人员到我局接受询问,又未通过其他途径向我局提供方宝兴、陈时美、吴炳华3人工资核算结果,也未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我局认定以下事实:你单位拖欠方宝兴、陈时美、吴炳华3人工资60740元情况属实。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方宝兴、陈时美、吴炳华3人工资60740元。你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书面报送本机关(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社局七楼(劳动监察);联系人:洪建谋、俞前兵;联系电话:0793-6276886)。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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