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临沂润盈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已审结申请人高川、宋庆英、李显萍、高翔、高亚男诉你单位请求裁决确认其家属高希峰与临沂润盈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裁字〔2023〕第82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39-7108921)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向奥特贝睿(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4]第127号)的公告
奥特贝睿(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改字[2024]第127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津南]劳监询字[2024]第144号)要求接受询问和报送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逾期未执行,将予以处罚。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整改指令,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89469960。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即《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4]第127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白雪松、李洪伟,电话:022-89469960。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仲裁公告
海南中航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海南中航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宁夏华天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2024)银仲字第785号】一案,本会已依法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庭开庭方式选定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A区5层5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请在仲裁庭组成后五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银川市民大厅D区2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决。届时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银川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庭受理王健诉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165号)。因无法联系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一、深圳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王健:1、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31214.3元;2、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80690.49元。二、驳回王健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色尼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色农罚〔2025〕1号
当事人:格知后
性别:男 民族:藏族
政治成分:群众
公民身份号:6325241984****521X
住址: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村二社54号
经查,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和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做好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和继续饲养用畜禽调运监管工作》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8条第六款、第102条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违法行为处100000元;
2、对你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违法行为处罚50000元。
因你不提供具体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色尼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明冬
联系电话:15289161117、18184968882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农业农村和技科技水利局
色尼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