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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1月16日 星期一

载同事上班出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车辆使用性质未变保险公司应赔

《工人日报》(2025年01月16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张嫱)搭载同事上下班,领取公司发放的通勤补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日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车主在公司支付相应补贴情形下,使用车辆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并未进行营运服务,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改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据悉,吕某某与孙某某等六人系同事关系,由吕某某驾驶自有车辆在出勤期间、通勤行程内固定接送几人上下班,公司按照出勤天数向其支付补贴,搭乘人员不再支付费用。2024年2月,吕某某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死亡、其余五人受伤,交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投保了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孙某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称,吕某某接送同事上下班且从公司领取补贴的行为,已使事故车辆由家庭自用性质改变为营运性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吕某某从未告知,因此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的区别在于,服务对象是否特定以及驾驶人是否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本案中,一方面,搭乘吕某某所驾车辆人员均为其同事,人员构成固定;另一方面,吕某某的主要收入系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从其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习惯看,使用时间、频率、路线、搭乘的乘客数量与其上下班时间、通勤行程均可以对应。

由此可见,吕某某在公司支付相应补贴情形下,使用车辆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获取营运利润。因此,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改变。此外,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范围在合理范围内,并未进行营运服务,客观上,车辆使用频率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不能对其苛以通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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