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司机被所在企业扣分两次后解雇
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公司属违法解除
本报讯(记者裴龙翔)在快递公司开运输车的赵师傅在一次违章后,企业依据内部规定,根据两个不同条款处罚其各扣6分,调岗协商不成后,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赵师傅不服,先后向当地仲裁委、法院寻求帮助。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事情发生在2022年12月,赵师傅在运载货物的途中,因未及时刹车避让,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师傅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随后,企业按照《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认为赵师傅的行为触发了规定里“一般事故负同责及以上”和“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两个扣6分的情形,扣掉了赵师傅12分的安全分。
2023年1月,企业以扣满12分为由要求对其调岗,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先后给予赵师傅两次扣分10分的处罚。当年4月初,该企业向赵师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师傅所在的区仲裁委裁决,企业须向其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企业无须支付赔偿金。赵师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徐芬表示,本案涉及“一事不再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徐芬解释说,本案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是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也应遵循理性制度的要求,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根据规章制度及时、适当、合理进行处理,但不能重复处理。
徐芬表示,就本案来说,赵师傅的同一行为触发了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两条扣分内容,这两条扣分内容在该情形下发生竞合。从公平合理角度,对赵师傅只能作出一次处罚,但企业对赵师傅的同一违纪行为作出两次处罚,导致合并计算后,赵师傅的扣分总额达到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据此解除与赵师傅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