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上海万国宏建筑劳务工程队:现向你公告送达烟芝人社监理决[2024]第08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由烟台华秀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总包,你单位承揽的《公园瑞府1地块二期水电安装班组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徐宏程、徐清朴等41名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合计1305553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伍仟伍佰伍拾叁圆整)(具体详见工资表),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被授权人徐宏程签字认可的工程量确认单和工资明细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芝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烟芝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82号),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通过银行代发方式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徐宏程、徐清朴等41名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合计1305553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伍仟伍佰伍拾叁圆整)(具体详见工资表)。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
本行政机关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
特此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万国宏建筑劳务工程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人社监罚(理)催〔2025〕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本行政机关2024年8月13日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烟芝人社监理决[2024]第062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劳动报酬542275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宁夏正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洋):本局受理投诉人杨崇秀、贾仲明等10人投诉你(单位)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新规划路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工资一案。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立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包九原)人社监(2025)理先告字第2-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九原)人社监(2025)罚先告字第2-0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公 告
迁安信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邵兴秋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24)006212号),因通过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特此公告。
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飞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佰客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飞虎、孟凡晴、杨董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1311民初250号,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69097.19元并支付违约金;2、确认原告就被告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就该车辆(车牌号:鲁QZ5W70、车架号:1C4BJWE86FL54353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册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茂庆: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强与被告梁茂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1311民初610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册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浙0303破15号之四
因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结,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裁定终结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卢新建:关于永城市裕东砼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商丘正达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车牌号为豫NXG796汽车进行了价格评估,商丘正达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商正大估字(2025)第01006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1478元,现向你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10时至2025年2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cbao.com/0370/10,法院账户名: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邵建立、肖海娟名下位于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蓓莎国际商城第一幢1-2单元/层119铺、219铺(房产证号:20170007146号)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查询。有意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15938371468
联系人:夏法官
联系电话:16637005995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2日
以下证件挂失
济宁华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715304P)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名称章3708113017926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聊)股权质设字<2022>第46号2-2”丢失,出质人:于坤元,质权登记编号:371500202205110004,声明原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