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辽宁一农场经营者被判刑
《工人日报》(2025年02月13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刘旭 通讯员严怡娜)近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最高法院审核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隋某经营某草莓种植农场,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间,先后拖欠罗某、刘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23万余元。2023年1月15日,该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隋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隋某签收后,仍未予支付。后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联系隋某,敦促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隋某均以各种方式逃避,拒不支付拖欠工资。2023年7月10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隋某到案后,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
2024年6月12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