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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2月27日 星期四

【法问】私家车“擅自”接单挣钱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周倩
《工人日报》(2025年02月27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有一辆私家车,2020年在网约车平台进行了注册,之后,我有时候会开车在平台上接单。一日,我在完成一个订单运营后,自驾途中,与另一辆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全责。

在进行保险理赔时,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我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只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这一理由合理吗?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之后,在投保时还要告诉保险公司吗?

北京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的行驶环境也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有明显差别。

您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之后,其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后,剩余部分应由您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 余周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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