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王青博:现向你公告送达烟芝人社监理字[2024]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由烟台华秀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总包,上海万国宏建筑劳务工程队分包,你承揽的“芝罘区三八水库周边B地块(黄务荆山路大华项目)1#-12#住宅楼、13#公建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水电安装班组韩现平、韩顺平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以上事实有工资明细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韩现平、韩顺平等1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319604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陆佰零肆圆整)(具体详见工资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通过银行代发方式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到工人的银行账户。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本行政机关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现向你公告送达烟芝人社监理决[2024]第1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由烟台孚旺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你单位承揽的“招商雍景湾项目7-8号楼批量装修施工”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包志涛、孙兆明两个班组劳动报酬合计225114元,以上事实有结算明细、工人工资明细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分别于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芝人社监令字[2024]第16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烟芝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18号),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清偿未及时足额支付包志涛、孙兆明两个班组劳动报酬合计225114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整)。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机关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胡川:现向你公告送达烟芝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经查,由烟建集团总包,烟台华彩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你个人承揽的吾悦广场外墙保温、芝罘区旧改外墙保温等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78200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如下:你个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木乃布沙等15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178200元,以上事实有工资明细表、欠条、工人工资委托书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木乃布沙等15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178200元(具体详见工资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豫1623民初830号
和勇伟:本院受理原告冯清、王长粮诉你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周桂军:现向你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苏0411职终[2025]第2号《职业伤害确认终止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如对本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向天津市辉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1号)的公告
天津市辉驰物流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02月17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1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内容为: 经调查,邢永媛与你单位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邢永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苑金铭与你单位在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苑金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日内为职工邢永媛、苑金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执行,将予以处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89469960。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即《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孙潘婷、白雪松,电话022-89469960。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关于向天津市津南区盛联劳务服务部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3号)的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盛联劳务服务部: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3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内容为: 经调查,(2024)津0112民初14161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朱德义与你单位自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朱德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日内为职工朱德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执行,将予以处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89469960。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即《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5]第013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白雪松、孙潘婷,电话022-89469960。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