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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事故调查工作,就新《安全生产法》在更新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加大事故处罚、加大执法力度等四个方面的创新,谈一点个人的理解。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全生产法》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新《安全生产法》理顺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明确了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安全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新《安全生产法》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和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公布的规定,强化了事故调查后续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公众对事故调查的知情权。
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原则的修订,一是体现了事故调查要尊重客观规律,采取科学的方法,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二是事故调查工作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和调查结果公正,真正做到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三是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研究事故的内在联系,查明事故原因;四是事故调查中既要对事实进行准确还原,也要注重调查效率,还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教训,对今后预防类似事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者不敢违规生产、非法开采。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加大了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了有关部门更多的安全监管强制手段: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必将对安全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认真加以运用,实现煤矿安全根本好转。(作者单位:四川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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