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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反腐败法治化
//www.workercn.cn2014-03-20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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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忠恒

  法治是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为新时期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反对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如何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实施法治反腐,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当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实践的一个新课题。

  1 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治思维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深入人心,人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传统“人治”思想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旦涉及个人利益或遇到复杂的问题,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的选择,法治原则容易成为一句空话,真正做到法治反腐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这说明,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仅需要顶层设计和战略思维,而且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落实法律规范,使法治精神体现在反腐败工作行为中。

  树立依法办事理念。反腐败工作人员必须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查办案件活动。越是查处复杂的腐败案件,越要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事。

  树立执纪为民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利益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享有的意见建议、举报和投诉权利,为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对于在征地拆迁、上学就医、行政收费、强农惠农、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实现反腐败最大的社会价值。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落实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决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决不能因职务高低、关系亲疏而有分别。只要违纪违法,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有多高,不管资格有多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手软,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反腐败的全过程,彰显在执纪执法实践中。

  2 完善法治制度,规范反腐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基本覆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不少法律制度在行为、后果两个要素之间仍不成“比例”,部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要使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建立起一套行为规范、程序规范、监督制约和惩戒规范功能齐全,能够适应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

  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盯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防止利益冲突、防范廉政风险、家庭财产申报等方面法律法规,完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剥夺从政资格等多种惩戒法规,努力从制度上规定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模式以及各种行为相应的纪律后果,把权力放到制度规范的笼子里。

  着力完善反腐败法制体系。着眼长远和全局,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反腐败基本法,有计划地完善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配套措施,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廉政法律制度。突出重点,加强反腐败有关的行政、刑事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公正审判制度,建立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法规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换、贪污腐败可能发生的各种漏洞,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讲究方法,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问法于民,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可操行性,使法律法规立得稳,行得通,管得好。

  着力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双方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及时对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和论证,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工作有效衔接。

  3 坚持法治方式,依纪依法反腐

  法治方式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严格执法,法重如山,法律才能体现权威。反之,法如儿戏,随意残踏,法将不法。反对腐败,既要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有案必查,又不能盲目追求政绩,为所欲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依纪依法反腐。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并重。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并重的观念,在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受理、案件初核、立案和调查、审理、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诸多工作程序的同时,特别要注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严格使用条件和时限,严格适用对象,严格审批权限。既要坚持使用、敢用,又必须慎用、少用,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打击腐败与保障权利并重。对腐败行为,一方面,应坚持“零容忍”,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重拳出击,一查到底。另一方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能仅强调“打击”,还要强调“文明”,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这不仅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

  坚持证据客观与证据合法并重。强化证据意识,熟悉法律规定,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做到“量”上充足,“质”上过硬。尽量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特别是罪轻证据倾向,更加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切实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努力使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4 完善法治机制,提高反腐实效

  建立反腐败法治机制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反腐败过程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加深对反腐败内在规律的把握。近年来,反腐倡廉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反腐败力量分散;驱动力单一,由上而下推动明显等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使反腐败能有效开展,必须整合资源,完善组织机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组织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从法律和制度上理顺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以及职责权限,将各反腐败部门的职能、信息、资源等有效组织起来,统一协调整合监督力量,构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协同监督机制。

  监督保障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保护举报人的机制、方法和程序,最大程度地防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行为发生,同时从严从重处罚泄密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斗争,推动反腐败向多元力量发展。

  责任倒查机制。破除法不责众观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对于长期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地方,不仅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还应倒查同级党委的相关责任,提高反腐实效。

  (作者为自治区纪委法规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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