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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在此背景下,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
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会在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规范下进一步发挥独特优势。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更是一种以法律支撑的制度体系。历史证明,民主不制度化、法律化,人民当家做主就无法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运作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强调法治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注重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民主和民主建设的客观规律性的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民主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发展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图片来源:北京日报
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作才能取得更大实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的规则和方法。这就需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广开言路,畅通议政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的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沟通和协调不同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机制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这些程序、机制等,只有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能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全面、更深入地嵌入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为化解社会矛盾、调适利益关系、凝聚各界共识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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