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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的网约代驾法律思考
尤德卫
//www.workercn.cn2016-08-30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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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对网约代驾营运模式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在代驾经营者与代驾消费者之间,代驾经营者始终处于极其优势地位,代驾消费者则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二、消费者要追究网约代驾经营者的责任时,找经营者难,甚至有找不到经营者的风险;三、网约代驾经营者在制定经营规则时,有将免除自己责任或责任转移至他人的非公平安排,增大了代驾消费者的风险。

  网约代驾给人带来方便,可由于种种原因,如出现代驾司机醉驾,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网约代驾中有哪些法律关系?一旦发了损害消费者权益可向谁主张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何?这些都引起人们的法律思考。

  1 网约代驾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网约代驾是代驾网约者通过互联网与代驾经营者订立的将机动车驾驶至某地点的协议。网约代驾当事人有:网约代驾经营者、替代驾驶人、代驾消费者及代驾网约人。

  网约代驾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代驾服务的企业;代驾人是驾驶被代驾机动车并将被代驾人和机动车送至目的地的驾驶人;代驾消费者是因酒后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需要他人代为驾驶的人;被代驾车辆所有人是代驾人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代驾网约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与代驾经营机构要约代驾服务并支付相应代驾费用的人。其中被代驾人与被代驾车辆所有人有时为同一主体,代驾网约人与被代驾人有时为同一主体。

  代驾网约人与代驾经营者通过互联网订立代驾合同关系,代驾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网约人委托代驾经营者驾驶机动车,属于委托合同,代驾网约人是委托方,代驾经营者是受托方。

  代驾经营者向代驾消费者提供代驾服务,代驾消费者接受代驾经营者服务,他们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代驾经营者与替代驾驶人之间应是聘用或雇佣关系,即替代驾驶人是代驾经营者的受聘人或受雇佣人。

  2 网约代驾法律风险分析

  1、机动车驾驶风险

  快速性与驾驶专业性决定了驾驶机动车风险的客观性,驾驶机动车的风险原因有许多方面:既有驾驶人原因,如驾驶人的过错,也有第三方的原因,如他人交通肇事,还有机动车的原因。驾驶机动车的风险表现出多种情形:既有肇事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也有被他人肇事导致驾驶人、同乘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均存在上述法律风险,机动车所有人自己作为驾驶人同样存在这些法律风险。

  2、替代驾驶人的风险增加了机动车驾驶的风险

  代驾行为由替代驾驶人完成机动车的驾驶,替代驾驶人不仅关系替代驾驶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更关系代驾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替代驾驶人的品行、业务素质、驾驶技能直接关系到代驾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替代驾驶人的风险在代驾过程中不仅会转化为消费者的风险,而且会增加代驾消费者的风险,特别是不合格的替代驾驶人,如替代驾驶人存在吸毒、精神病等,甚至重大犯罪前科情形,这些会给代驾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原本存在风险的机动车驾驶,由于替代驾驶的加入,更显复杂,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替代驾驶人不(未)能完成本应完成的驾驶服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失,如因替代驾驶人自身的原因,如毒驾、醉驾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查处,代驾消费者及机动车无法被安全送达目的地,甚至伴随其他相应的损害;二是由于替代驾驶人的原因导致代驾消费者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如因替代驾驶人由于过失导致交通肇事,给代驾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三是由于替代驾驶人的原因发生交通肇事,导致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代驾消费者或替代驾驶车辆所有人有承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总之,由于替代驾驶人的介入,代驾消费者虽然危险驾驶风险(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风险大大减少,但是民事风险并未因此减少,有时反而增加。

  3、互联网经营增加了代驾消费者维权难风险

  网约代驾是互联网+生活的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产物,代驾经营者到底是什么样的机构?机构注册地在哪里?普通消费者几乎很难界定清楚。这就是网络经济的虚拟性。虚拟经济具有低成本、快捷、范围广的特点,但同时对消费者也会带来权益保护上的困难。

  消费者寻找经营者难。网约代驾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条件,立足某地,业务可以辐射至全国,只需在某地注册一家企业,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目前几个规模较大的网约代驾经营企业,只在一个地方注册,其他地方没设立正式注册的办事机构。

  消费者自力救济难。网约代驾费用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互联网交易采用第三方支付对交易双方均有一定的保障,但网约代驾费用第三方支付确保了经营者对费用收取的安全,而无法保障消费者服务的安全。交易程序中的流程可以保障代驾经营者安全足额地收取消费者的所有费用,网约代驾经营者有权下达指令要求其合作银行直接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中将款项转至代驾经营者的账户,从而全方位地确保了经营者的利益。在交易程序中,消费者则无权向第三方支付的合作银行下达指令要求从代驾经营者账户中将款项划转到消费者账户,也无权向银行下达指令停止向代驾经营者支付款项。当代驾服务不符合要求,甚至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时,消费者也无权停止支付相关费用,更无权要求第三方支付的合作银行从经营者账户向消费者账户划拨资金。在网约代驾费用的收取与支付上,经营者有充分的自力救济方式,而消费者几乎没有自力救济的可能。

  网约代驾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网约代驾业务是互联网条件下的创新型业务,网约代驾交易结构是由网约代驾经营者一方设计,其交易规则是在没有代驾司机、代驾消费者甚至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自己一方制定,其利益偏向可想而知。网约代驾或专车经营者通过协议安排规避法律风险,在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情况较为普遍。如网约代驾或专车经营者将自己定位为“信息提供者”,是“代驾司机”与“代驾消费者”的居间人,而将入职的代驾司机定位为“代驾服务提供方用户”。再如在“信息服务协议”中将驾驶风险(无论是驾驶员的原因还是第三方的原因)通过协议全部安排给“代驾司机”。

  对网约代驾营运模式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在代驾经营者与代驾消费者之间,代驾经营者始终处于极其优势地位,代驾消费者则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二、消费者要追究网约代驾经营者的责任时,找经营者难,甚至有找不到经营者的风险;三、网约代驾经营者在制定经营规则时,有将免除自己责任或责任转移至他人的非公平安排,增大了代驾消费者的风险。

  3 网约代驾法律风险控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1、公开网络代驾经营者真实信息

  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经营最大的区别在于,虚拟与实体的区别。当相对方欲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在当地企业登记机构无法找到互联网+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

  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监督互联网+企业的企业主体信息至少在其业务所涉地域范围内公开,或者由政府负责有关信息的公开,以降低交易相对者的法律风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约代驾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主动说明其真实名称或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

  2、代驾经营者的法律监管

  有偿代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性行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尚无法律明文禁止,理论上可以理解为,企业或个人可以从事有偿代驾业务。如果说代驾存在对社会公众不确定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代驾司机的驾驶风险上。在消费者与代驾经营者之间,消费者的风险,主要集体表现在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上,最大的风险是消费者难以确定经营者。

  作为全国范围统一或区域范围内网约代驾经营者,为了控制消费者的法律风险,代驾经营者应当在其代驾业务发生的地域设立合法的企业机构。

  3、对代驾人风险的法律控制

  代驾司机的行为关乎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代驾人具备相应驾驶资格与水平是消费者安全的基本保障,对代驾司机相应资质的准入应是消费者法律风险的主要控制方式。

  代驾属于经营性质行为,经营行为的驾驶员对身体素质及驾驶技能要求应当高于普通驾驶员,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代驾经营者对选用代驾司机有准入条件要求,这只是市场主体基本行业或自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同时目前对经营者自己确定的准入规则,是否合理?是否能满足消费者风险控制要求?是否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这些目前处于空白状态。

  对代驾司机的监管,可以参照政府出租汽车司机监管的相关办法,首先是代驾司机的准入条件,其准入条件可参考出租汽车司机的准入条件;其次是对代驾司机的职业培训,虽然将代驾司机等同出租汽车司机,但有些职业培训还是有必要的。降低代驾司机风险是控制消费者风险的最主要路径之一。

  4、代驾相关协议中风险转移的法律控制

  涉网约代驾协议主要有两类:一是网约代驾经营者与代驾司机的合作协议;二是网约代驾经营者与消费者下载服务器时的协议。这些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均属于网约代驾经营者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或不选择的权利,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谈判的可能;二是在这些协议中,代驾经营者将其责任风险全部转嫁相对方,或加重相对方的法律责任。

  这些协议部分条款是网约代驾经营者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达成对该风险的控制:一是在司法适用阶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这些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确认无效;二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网络信息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对载入互联网平台使用的协议书内容进行审查,尽可能减少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转嫁风险的协议。(作者单位: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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