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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员工罚款倒逼企业管理更新
尹盼秋//www.workercn.cn2012-12-05来源:金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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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将被罚款。

    广东省的地方法规,管不了其他地方。但从改革开放的历史来看,广东是对外开放的门户,向来有引领内地变革之风。企业严格管理、以罚代管风气也从广东开始,可谓南风北渐并最终在中原生根。因此,广东新修订的《劳动保障条例》禁止对员工罚款,也会是个信号:中原腹地的将来,也会对企业管理中对员工的罚款说“不”。

    曾几何时,动辄对员工罚款成为企业严格管理最为简便和有效的手段。但对员工的罚款,披上企业“严格管理”的虎皮,通常会走样。从最初上班迟到早退罚款,到和领导顶嘴罚款,再到完不成任务罚款、违章作业罚款……甚至上厕所超时也要罚款。曾有过报道,工人工作了一个月,不仅没有拿到劳动报酬,反欠企业钱,就是因为罚款已超过其月工资。

    当把对员工罚款作为企业严格管理的手段时,罚款更容易成为企业用来克扣员工工资以降低用工成本的办法,因为很难分清什么罚款是合法合理的。

    事实上,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唯一可以依据的法规文件,是2008年就作废了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面规定对职工的罚款一次不得超过员工月收入的20%.而此后没有一个法律文件公开允许企业对职工可以进行罚款,只是说职工要遵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了的企业规章制度。一般人们默认了只要经职工同意的规章制度中有罚款的规定,就是合法了。不过喜欢较真的法律人士不这么看,因为有权对公民行为进行罚款的,只有依照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文件规定,由政府及其授权人才能行使。企业对职工的任何罚款都不会是政府授权的,自然对职工罚款的企业规章制度也都是不合法的。

    曾有个国企改制的印刷企业老工人对笔者讲,过去厂里工人基本没有人迟到过,因为干部和工人都是提前半小时到厂,或打扫卫生或作班前准,风气如此,懒散的工人也随众改变。现在不一样了,打卡,迟到5分钟以内罚10元,超过5分钟罚20元。可迟到者仍然有,而且工人意见大,谁敢保证交通不堵、自行车不坏?

    罚款未必就是最好的管理手段。有家民营企业的工会主席对笔者说,最不守纪律的是农民工,不要说迟到早退,家里有事儿说不来就不来,工作干了一半接到家里的电话,能放下手里的工作跑回家。开始厂里也是用罚款来教育大家守纪律的,但工人意见太大,说计件工资,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没上班没拿钱凭什么再罚钱?骂老板六亲不认。后来公司建立了个全勤奖,不再对迟到早退请事假的人罚款,做不到出全勤不迟到的,拿不了全勤奖,工人也就没意见了,迟到早退的基本上没有了。

    其实,企业严格管理办法很多,也必然会动用经济杠杆令职工遵守规章制度,但不是只有罚款才是最好的办法。罚款一词在企业“名不正”,就算企业对职工的罚款不是以克扣职工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也反映出企业专横、蔑视法律法规唯我独大的心态。禁止企业对职工罚款,应该是好事儿,这会迫使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动辄罚款的管理方式行不通,那么动辄奖励的正向激励机制将会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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