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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建设的总结评比和表彰
全军开展争创先进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基层官兵(区分干部、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双争评比结合年度(学年)总结进行。先进基层单位的基本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专业)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优秀基层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对党忠诚、善谋打仗、敢于担当、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每月自评、季度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坚持分类型评比,分层次竞争,激发不同基础的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
评定先进基层单位比例,控制在总数的30%以内;优秀基层官兵比例,分别控制在基层干部、士官、学员、义务兵总数的25%以内。在规定比例内,军、师级单位可对旅、团级单位评选先进基层单位的比例,旅、团级单位可对基层单位评选优秀基层官兵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5%.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旅、师级单位党委审批。评定优秀基层干部,由基层党组织评议,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旅、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评定优秀士官、学员、义务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对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基层官兵,应举行仪式进行表彰。给先进基层单位颁发总政治部统一设计的奖牌;优秀基层官兵颁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登记入档并给予相应奖励。对任期内所在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单位的主官,应优先提拔使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骨干配备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总部每年从旅团级以下单位和团级以下官兵中遴选表彰一批践行强军目标标兵。军级以上单位可适时表彰基层建设先进旅、团级单位,树立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标兵。军、师级单位可表彰基层建设先进营级单位,比例控制在30%以内。
除本纲要和条令条例规定的外,师级以上单位机关不得在基层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应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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