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思想者-正文
法治的细与实
左德起
//www.workercn.cn2015-06-23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人大代表应当就发生的事件中的细节与责任展开“理直法壮”的质询,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回馈选民的权益诉求,是天经地义的职责所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现代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符合时代的要求,但要实现“法治治国”,我们尚在发展途中。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我们旗帜鲜明坚定不移。更要注意大旗招展之后,社会的期望与要求使得法治推动增加了使命感和紧迫感。

  我们具备了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初具体系的现有法律体系尚显疏漏——当前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的几大涉及法律的重大争议均显示了这一特点。如,黑龙江庆安警察开枪致徐纯合死亡事件,对于警察如何出警?如何使用枪支?在何种情形开枪?虽然有《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等多种相关法律,但面对争议事实,都显露出法律对于警察授权性规定有余,对于警察实际执行法律的实施细节与合理约束不足。反而容易在合理性追究事实真相时,将警察推向尴尬的境地;再如对贵州毕节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事件,虽1992年就已经制定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但是否及时有效地起到了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由谁来监测发现妇女儿童的权益危险?由谁来提供妇女儿童权益救助?救助到何种程度?这些是一部专门法律应有的题中之意,但原则有了之后, 实施细节的缺失使得法律失去了实在的意义。也许贵州有相关的地方规定,甚至地方立法,但谁来实施了呢?毕节事件给了我们真实的否定。

  我们尚属发展中国家之列,就法治而言,更属于法治发展中国家。出现问题,即便是重大的社会法律事件,都是发展中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要具备沿着法治发展进步的希望。进步的希望在于检讨问题,拾遗补缺及时改正,不偏离目标方向。在近期的几大法律事件中,引起公众热议的一个与“检讨问题、拾遗补缺”相关的环节,就是“独立调查”的问题。对于重大社会法律问题的调查,因为事关重大以及社会普遍关心,应当有“独立可信”的机构、人员按照规范、专业的方式进行,提出调查报告以正视听,并据此定性定责完善法律推进法治。但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独立调查”的形式与运作,尚无明确可行的特定法律规定。宪法中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是重大社会法律事件发生后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机关。但重大事件发生后,无论是黑龙江庆安警察开枪事件还是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事件都未见检察机关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或意见。消息来源反而是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以上做法难以取得令人信服的社会反馈,突出暴露了法律规范中对于“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变能力的不足,亟待完善法律细致规范。

  深入观察,如此重大事件屡出不止,难以取得“亡羊补牢”的效果,另一个根本的细节在于人大代表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上述重大事件中都涉及到公民重大生命权益的消亡,但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或听到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对此进行的任何公开的“质询”。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的设立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参政议政,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可以代表对“突发事件”或“重大社会事件”质询的各级人大代表都不在少数。人大代表应当就发生的事件中的细节与责任展开“理直法壮”的质询,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回馈选民的权益诉求,是天经地义的职责所在。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就问题根源特别是法律规范的漏洞,提出议案推动立法修法,确保此类危害后果得以制度约束。 如此调动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职能,才是落实宪法原则,从事件细节入手求真务实,“吃一堑,长一智”不断推进法治进步的实在根本。(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